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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若遇执行难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被拘

核心提示: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以下为部分实录内容:  检察日报记者:  我想向信主任提一个问题。行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以下为部分实录内容:

  检察日报记者:

  我想向信主任提一个问题。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表决稿在解决“三难”和引导百姓“信法不信访”方面有哪些亮点?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

  谢谢你这个问题。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这次第一次修改。各位媒体记者都知道,我们国家有三大诉讼,分别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很重要的一个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保障“民告官”的法律。诉讼法的特点就是诉讼双方地位要平等,整个诉讼程序的设计要公平,而且要明确,要给当事人一个指引。

  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社会评价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这三难的问题上,较其他两大诉讼更为突出。刚才你问到有哪些亮点,应该说,有很多的亮点,而且这次修法是针对具体问题,解决具体问题。比如说刚才夏主任讲到,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压力一定是越来越大了。

  首先,这次修法扩大了受案范围。受案范围是原来立案难的原因之一,就是这个范围有限,而社会生活发展得很快,公民想要找司法救济,可能到法院立不上案。所以首先扩大了范围。

  其次,畅通了渠道,就是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真正符合法律受理的争议和纠纷不受阻碍地很顺利的立案,这次下了很大的功夫。如果大家要看的话,看第二条第二款,规章授权的社会组织的行政行为,只要它侵犯了公民法人权利的也可诉,还有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加强诉权保护。还有畅通诉讼渠道,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登记立案。

  我要特别介绍的,这一条是我们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连夜修改,也是跟最高法院密切地配合,在解决立案难这个问题上向前大大地推进了一步,就是登记立案。第五十二条还规定了救济,如果立案立不上,还有一个救济的渠道。同时,强化了对司法机关的约束,如果该受理的不受理,是要有责任的,规定在五十一条第四款。针对审理难,解决的方案,一个是完善了管辖制度,刚才江院长已经介绍了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有提级管辖,第十八条第二款跨区域管辖,还有巡回法庭,这都是要解决审理难的。

  另外还有执行难。针对执行难,增加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严格到可以拘留,这是空前地严格、空前地严厉。这些都是亮点。但同时我们觉得,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光有司法机关的依法受理和行政机关的要经得起告、要配合告、减少告还不够,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主角,就是法人、公民和社会组织,作为原告,在保障权利的同时还有一定的要求,就是公民要依法维权,这些都是亮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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