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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一官员玩忽职守致国资流失 一审获缓刑

核心提示:   本报讯(记者赵野) 14年前,时任国道连霍路柳古段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的周祥元(现已退休)因审查不严,导致500万元国有资金被一

  本报讯(记者赵野) 14年前,时任国道连霍路柳古段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的周祥元(现已退休)因审查不严,导致500万元国有资金被一家以虚假资金证明注册的公司套走,3月18日,周祥元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宣判后,周祥元不服提出上诉,9月12日,兰州中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周祥元当庭“喊冤”自辩无罪。该案未当庭宣判。

  经查,1998年6月,甘肃兰州大青山土地开发公司董事李旭东等人通过提供虚假资金证明,涂改注册登记资料后,在榆中县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兰州市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1999年7月12日,时任国道连霍路柳古段高建办(下称高建办)副主任的周祥元与兰州市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协议约定征用榆中县和平乡境内甘肃兰州大青山土地开发公司土地150.2亩,补偿款合计556万元。

  协议签订后,高建办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将前期500万元支付给兰州市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不曾想,协议签订次日,榆中县大青山土地综合开发办公室向高建办发函称,其与甘肃兰州大青山土地开发公司已于1999年2月10日终止合作关系。获悉此消息后,周祥元并未重视。2006年,省公安厅查处李旭东涉嫌诈骗、贷款诈骗等案时发现这笔500万元国有资金流失。

  二审庭审时,周祥元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判定上诉人无罪,其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999年1月,高建办和榆中县政府签订了该路段施工征地的包干签订协议,但不包括大青山这块拟征收土地,当时县政府分管领导告知该片土地系兰州市大青山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且签订合同时,该公司具有合法手续,高建办前期也做过考察。”67岁的周祥元在法庭上陈述道。而当法官询问:“签订合同时,是否注意到合同上该片土地是兰州市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而土地实际持有人是甘肃兰州大青山开发有限公司?”周祥元以沉默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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