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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合法否

核心提示: 余曼曼律师,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擅长领域为合同纠纷(

                                        
         余曼曼律师,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擅长领域为合同纠纷(包括租赁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保险... 



实践中,常常存在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的情形,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如不符合以下情形,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的行为可能被法院推翻:

1.保险公司应已向投保人提示和说明应如实告知的事项及未如实告知时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保险条款。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该种未如实告知应达到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程度。

3.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应符合《保险法》第16条第3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知道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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